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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SC的精选问题

1.申报SC现场审查时怎样选择应审产品?

一个产品代表一个品种明细,优选工艺简单的产品。


2.新的审查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出厂检验指标,工厂如何界定出厂检验有哪些指标?

旧审查细则可结合审查细则和有 效执行标准综合界定;

新版审查细则:例:2017版饮料审查细则第 二章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中第26条相关描述: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类比出厂检验指标,特殊情况如婴幼儿配方乳粉比较特殊需要全项检验。


3.针对出厂检验指标确认,旧审查细则和新执行标准的冲突性如何解决?

以新颁布的标法为准,并结合当地食药局监管人员意见综合评价得出。

例:2006版的其他水产品审查细则中风味鱼制品的出厂检验指标包含水分和盐分,但是在GB 10136-2015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中并未提到需要检测水分和盐分指标,故企业结合当地食药局的意见以及版本的先后顺序,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可以不包含这两项指标,在制定企业内部产品标准时可将其作为内控指标来进行管控。


4.资料已受理,进入审查阶段,无法撤回,网上信息还能再做修改吗?

可以,审查组现场审查时可沟通组长进行修改。


5.去哪里可以查询SC获证信息?

在各地市场监管局官网;例: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方式简介:进入官网-点击“数据开放”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单位”-输入关键词即可查询。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spjyxk.gsxt.gov.cn/cfdaPub/index/page/

登录食品伙伴网的生产许可查询网站:http://sc.foodmate.net/


6.许可证副页展现的内容是否全国各地统一,比如都要求详细标注每个产品的执行标准,一旦标准号调整变化,许可证副页也要提出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只对正副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副页未做相关规定,各地目前不一致,有的标注每类产品的执行标准,有的未标注,无论是否标注扩项类别必 须先申请扩项后方可生产,各地副页信息详情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看。


7.生产车间布局变化,如原有成品仓库外租是否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

需要。

提报SC 材料时已经将车间布局图官网上传,如发生变化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如未备案后期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将会提出不符合项,涉及食品安 全隐患的可能导致停产整改。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中第三十二条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8.委托生产的产品还需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吗?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有提到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9.产品送检必 须送至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吗?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有提到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10.场地更新需要重新审核吗?和新申请SC 是一样的吗?

相当于生产地址变更,如生产场所布局、设备、生产品种未发生变化,可在原申报历史进行申请变更操作,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11.营业执照必 须包含生产许可证上所有产品类别?

是的。

SC 申报时营业执照会同步上传,针对未包含此次申请类别的营业执照, 监管人员会先通知企业办理相应扩项后再行申请。

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规定及其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中130 项食品生产许可。


12.SC 证副页的产品明细,列出产品名称,后续生产同类别但不同品名产品,需要再备案吗?

生产需严格按照SC 获证范围来进行生产,符合已获证品种明细名称及执行标准即可生产(参考SC 副页明细)。


13.同一类别、同一执行标准的不同产品,但工艺略有不同,都要报吗?

符合SC 获证的品种明细,符合其执行标准,核心生产工艺需符合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允许略有不同。


14.请问生产设备变更后,可以立刻生产吗?还是要等现场审查通过后才可以生产?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故建议企业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以便在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


15.产品标签上哪部分信息可以加贴?

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其他信息可以加贴。《GB 7718-2011 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果整个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需符合本标准规定。


16.食品生产包装有无z小产品规格的要求?

目前食品生产许可暂时没有对产品规格大小进行限制。


17.对于工厂设计分区,必 须按照细则内容要求执行吗,怎样才能保证分区符合要求?

分区需严格按照细则执行,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合规,可从人流、物流等方面综合判定其合规性。


18.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送检时是按照许可证附件明细进行吗?

SC 分类目录中二级分类包含的产品类别必 须送检,可根据工艺差别性结合监管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按照品种明细送检。


19.食品组合包装需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一家企业将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后,作为一个销售单元进行销售,若组合包装的所有食品均为外购,不涉及对食品本身的生产加工,则不属于食品生产活动,无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若生产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食品,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则应按照相应产品审查细则及食品安 全标准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备注:

(1)企业的上述包装行为,必 须保持内含食品的原有状态(即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 不得对其原包装进行拆分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改变。

(2)经上述组合包装形成的z终销售单元若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其标签标识必 须符合《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

(3)企业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所采购原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自热包等其它非食品原料)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其组合包装产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