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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申证相关问题解答
1、若存在变更,申请书中“变更”栏如何填写?
答:可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年版)(已废止)附件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变更处可以填写:“变更的原因、变更前相关说明、变更后相关说明”(2016年版和2022年版无相关变更备注)。
2、申请书中人员信息,“兼职”如何理解?
答:依据现行有/效版本申请书,人员信息页面下方备注,“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兼职是指同一企业内部,一人多岗。
3、已获证,再开发同类别同标准的不同工艺的新品,是否需报备?
答:建议咨询属地监管部门,按其答复进行。若SC申证系统内有详细的产品明细、执行标准等信息,建议对相关新品进行报备。
4、现场审查问题项的改/善,相关改/善报告有无格式要求?
答:暂无明确格式要求,建议依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来执行;常见的格式内容包括:问题项说明、改/善措施、改/善相关验证照片等。
5、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具体数据是?
答:暂无明确要求,建议咨询属地监管部门;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中6.3.1条要求“洁净间外墙之外应3m宽硬化并加30cm宽和深的卵石水泥”。
6、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条件之一为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那么对于食品工厂,有无z小面积或者z小空间要求?
答:暂无z小面积、空间要求。
工厂面积、空间应能满足正常生产运维需要;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条文说明5.1.4条款表13中有相关描述,可以参考。
7、若以纱窗作为虫害控制措施,那纱窗的规格要求是?
答:暂无明确要求;GB/T 31717-2015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蚊虫》中3.3条要求为横向、纵向为每5cm≥16孔,可以参考。
8、将预包装产品不拆封前提下进行组装,是否属于生产行为?需办理生产许可吗?
答:无需,不破坏销售单元包装情况下进行组装,属于经营行为,非生产行为,可以办理经营许可,无需生产许可。
9、库房内物料应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具体要求是?
答:暂无明确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操作规范》中5.7.5条要求“离地10cm、离墙10cm”;T/CCAA 0014-2014 《食品安 全管理体系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中5.1.4.2条要求“离地10cm,离墙30cm”。可以参考。
10、厂房内光照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已废止)中4.5.9.1条规定“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台面照度不低于540lx、加工场所不低于220lx,其余不低于110lx”,标准虽已废止,但仍可借鉴;产品相关良好生产规范(如GB 12693-2010 《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中5.3.6.1等)有明确要求的则按标准要求执行;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也可以参考。
11、检验人员必须要持证吗?证书的要求是怎样的?企业自己培训授权是否可以?
答:不是必须持证。
“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已于2015年被剔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现在已无国字号“食品检验工证”;目前多以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放机构证书为主;第三方发证或企业自己培训授权,均可以证明人员经过培训、考核,能履行检验岗位的职责;具体建议咨询属地监管部门,以其具体答复为准。
12、全自动全封闭式生产,人员是否还需健康检查、取证?
答:建议仍然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GB 14881中未明确取消健康检查的条款;
生产中可能存在间接接触产品的情况(人员接触工具、工具再接触产品);
特殊情况如检修、异常处理,也可能直接接触产品。
13、出厂检验,可否全部委托外检?
答:可以。
只要保证产品在出厂前进行了与自检同样要求的检测、监控;
注意应跟有资质检测机构、签订合法有/效协议、按协议保持送检频次等。
14、试制品是否可以更换正常标签进行销售?
答:不可以。
更换标签打新的生产日期,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 全法D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建议企业内部处理。